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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订金当退还

2000-06-1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李凤新 周宝筠

去年8月,北京李女士对一商住楼产生兴趣,与投资建设方———嘉富信投资公司签署了《预订房产证明单》,预定房屋一套,并按约定交纳了1万元订金。《证明单》规定预定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签约,逾期视为放弃订购权,订金不予退还。后来,双方在签约条款问题上分歧较大,李女士决定放弃购房,要求退还订金,但“嘉富信”以有约在先为由,拒绝退还。李女士于是将“嘉富信”告上法庭。

庭审中,双方的委托律师就《证明单》是否购房合同之事展开激烈辩论。原告方认为,《证明单》只是购房意向,但对方律师则表示《证明单》就是合同,这是房地产销售的通行惯例。李女士放弃购屋显系单方违约,故无权要求返还订金。

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,该订金应认定为李女士欲购买房屋的预付款。双方未达成购房契约系由于对契约条款分歧大。在未达成购房契约的前提下,“嘉富信”扣留李女士的购房预付款,无事实及法律依据。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:“嘉富信”全额退还李女士1万元订金,并负担两审案件受理费。看来,通行惯例也不一定合法,市场运作还得靠法律来调整。(《北京晚报》2000.6.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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